城市房屋拆迁有哪几种应具备的步骤
第 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
第 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法、补偿准则、安置途径以及征地功效与作用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建议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有不一样建议的应记录在案,依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建议分别处置并协调解决。对补偿准则、安置途径、补偿方法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建议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须具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采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功效与作用、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类型、数目、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员工和所有权人、采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采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须具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策略”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依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状况,根据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需要拟订“一书四策略”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策略,补充耕地策略,征收土地策略,提供土地策略。”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功效与作用;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准则和农业职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策略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依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策略》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策略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策略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类型、数目;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目;
4、土地补偿费的准则、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法;
5、安置补助费的准则、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法;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准则和支付方法;
7、农业职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手段。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有不一样建议的或者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策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不一样建议。对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策略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策略,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建议及采纳状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策略
市、县政府将征求建议后的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行。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推行补偿安置策略和出货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出货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策略,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策略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建议。征求建议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建议状况和依据公众建议修改的状况准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觉得征收补偿策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状况修改策略。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成本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准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策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讲解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情,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策略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清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策略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情。
9、被征收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